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 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 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 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 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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