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 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 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 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 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 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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