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 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 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 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 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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