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 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 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 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 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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