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 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 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 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 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 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 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 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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