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 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 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 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 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 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 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 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 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 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 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 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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