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 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 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 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 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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