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 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 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 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 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 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 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 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 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 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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