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 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 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 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 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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