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 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 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 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 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 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 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 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 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 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 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 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 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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