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 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 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 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 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 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 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 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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