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 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 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 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 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 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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