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 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 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 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 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 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 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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