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 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 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 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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