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 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 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 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 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 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 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 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 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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