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 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 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 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 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4/87

Made with FlippingBook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