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 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 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 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 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 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 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 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25/87

Made with FlippingBook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