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 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 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 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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