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 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 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 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 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 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 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 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 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 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 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 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 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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