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 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 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 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 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 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 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 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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