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 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 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 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 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 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 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 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 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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