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 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 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 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 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8/87
Made with FlippingBook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