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 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 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 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 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 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 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 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 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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