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 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 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 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 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 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 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 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 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 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 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 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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