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 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 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 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 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 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 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 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 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 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 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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