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 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 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 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 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 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 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 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 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 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 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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