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 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 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 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 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 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 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 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 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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