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 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 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 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 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 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 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 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 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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