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 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 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87
Made with FlippingBook Annual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