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 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 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 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 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 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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