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 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 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 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 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 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 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 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 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 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 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 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 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 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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