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 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 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 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 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 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 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 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 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 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 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 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 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 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 规定。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 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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