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 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 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 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 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 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 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 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 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 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 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 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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