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 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 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 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 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 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 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 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 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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