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 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 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 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 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 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 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 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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