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 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 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 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 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 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 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 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 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 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 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 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 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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