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 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 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 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 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 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 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 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 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 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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