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 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 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 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 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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