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 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 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 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 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 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 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 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 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 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 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 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 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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