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 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 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 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 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 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 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 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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