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 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 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 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 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 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 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 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 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 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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