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 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 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 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 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 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 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 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 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 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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