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 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 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 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 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 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 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 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 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 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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