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 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 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 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 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 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 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 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 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 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 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 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 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 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 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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