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 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 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 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 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 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 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 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 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 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 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 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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