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 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 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 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 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 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 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 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 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 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 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 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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