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 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 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 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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