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 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 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 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 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 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 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 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 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 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 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 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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