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 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 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 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 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 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 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 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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