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 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 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 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 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 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 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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