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 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 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 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 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 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 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 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 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 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 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 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 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 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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